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36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2民初3837号
案号
(2020)皖1502执2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峰、任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信用卡本金164334元及截止至2019年6月29日的利息2114.82元、手续费3061.53元、违约金1987.55元,合计171497.9元,后期利息、手续费、违约金自2019年9月15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5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对抵押物(宝马牌皖nea523号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金安区支行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被告冯峰、任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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