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5********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5152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8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少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5039.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代偿款27480.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代偿款27558.9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姚利玲、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杜勇、被告张丽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姚利玲、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杜勇、被告张丽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张少群追偿;四、若被告张少群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4台车辆(车牌号:皖k0k251、皖k92q91、皖k3y321、皖k80q86)为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31元,由被告张少群、被告姚利玲、被告阜阳市一日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杜勇、被告张丽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