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11民初2076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6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提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22200元及利息(以6222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二、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提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方立抵押的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4号青年村6幢202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7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530元,由被告方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