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3********3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604民初1222号 |
案号 |
(2020)辽0604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6757.24元、罚息(以1246757.2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复利(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葛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谢桂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谢桂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婧婷追偿;四、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被告葛凯、谢桂波提供抵押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133号1203室、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131号902室两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226元,由被告葛婧婷承担,被告谢桂波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