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3********3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04民初1222号
案号
(2020)辽0604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6757.24元、罚息(以1246757.2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6%计算)、复利(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葛婧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三、被告谢桂波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谢桂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婧婷追偿;四、原告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对被告葛凯、谢桂波提供抵押的位于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133号1203室、丹东市振兴区青年大街131号902室两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226元,由被告葛婧婷承担,被告谢桂波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