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3********20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83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恢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其利息594951.88元(利息计至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16日之后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支付律师费48000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对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152号1栋办公701号1225.43平方米办公用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118878号)及项下167.6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合国用(2014)第庐阳0387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就上述房产、土地的拍卖、变卖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戴勇、戴文山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款项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明珠支行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4990元由被告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戴勇、戴文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26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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