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01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03民初890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恢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怀金借4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21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胡权恩对200000元本金及逾期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怀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300元、保全费2520,合计9820元,由被告吴敏、胡权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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