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4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11民初2024号
案号
(2020)皖0811执恢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623636.24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期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健、程国义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健、程国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江铃6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73元,诉讼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25473元,由被告安庆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庆市阳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健、程国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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