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培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0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0522民初1135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7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培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建借款350000元。二、被告吴培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6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吴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被告吴培富、吴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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