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03********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刑初472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3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友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三、从被害人顾超处追缴被告人王友余用于本案诈骗犯罪的出借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9(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2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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