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束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7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02民初1692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2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束建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815元及利息(含复利)、还款违约金(利息、还款违约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即2019年7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7日止;利息、还款违约金的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并给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54元,被告束建4军负担31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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