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1民初7344号 |
案号 |
(2017)苏0381执2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沂市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借款本金495万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为134996.82元,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徐州市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胡铁军、邓小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雪、刘劲松、彭瑞对上述借款中3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沂市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395元,由被告新沂市恒业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徐州唛德发超市有限公司、胡铁军、邓小倩、张永雪、刘劲松、彭瑞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此款由各被告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6-16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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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姚剑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58233646X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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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