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禹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8********29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8845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8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与被告宋禹飞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个人贷款补充协议》;二、被告宋禹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屯溪路支行截至2019年11月26日的借款本金89642.67元及利息3215.28元、罚息433.67元,并自2019年11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89642.6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7元减半收取计104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63元,由被告宋禹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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