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2********4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702民初738号 |
案号 |
(2020)湘0702执26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毅于2017年11月29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二、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89元及利息6301.73元(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三、刘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5元,减半收取2302.5元,由刘毅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