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浮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02********6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703民初308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2)湘0703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杨浮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常德市鼎城奇林水暖城货款36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已由常德市鼎城奇林水暖城预交),由杨浮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