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7********11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3540号
案号
(2020)赣1002执17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华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信用卡本金32099.19元、利息2604.56元、违约金5386.24元,合计40089.99元(注:利息和违约金截算至2017年5月10日,之后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被告华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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