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14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91民初1375号 |
案号 |
(2020)苏1191执恢3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何雅琴、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路支行借款本金100元、利息127773.25元共计1127773.25元。(2017年3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35%计算)。6二、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路支行对被告何雅琴、徐勇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金港花园7幢第一层104室、镇江新区大港街道金港花园7幢第一层105室房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何雅琴、徐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中在12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以未归还部分为限)。案件受理费14950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被告镇江市港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何雅琴、徐勇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