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2民初997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恢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中汇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381600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的逾期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二、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郁明、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对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郁明、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6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34元,减半收取为10867元,由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镇江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郁明、江苏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彩云茶叶专业合作社、溧阳市天目湖虹枫美食休闲度假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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