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429********59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726民初1331号 |
案号 |
(2020)晋0726执恢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利息7393.48元以及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本院指定还款期限内的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计算)。二、被告雷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刘晋伟、雷宇负担。此款原告山西太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刘晋伟、雷宇应在支付原告借款本息时把该应负担的诉讼费一并付清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