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8********2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423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8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1202606597】。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4-10月的货款112690元未付(不含退货貨款3470元).双方同意,由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韦宏分六期向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货款: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936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1936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936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936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1936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15890元。二、双方确认,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付了受理费2314元、保全费1270元、担保费1600元、律师费6000元,共计11184元。双方同意,上述11184元由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韦宏负担,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韦宏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三、如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韦宏按时足额向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韦宏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向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东莞市旭承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且有权对尚欠货款计收利息,利息以申请强制执行时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当被告东莞洪邦电子有限公司、韦宏已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货款、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时,按照以下顺序冲抵: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货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