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322********6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220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蒋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借款本金50054.42元、利息(截止2019年9月9日为15336.93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54.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还款违约金7802.72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674.71元。二、被告蒋宏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律师费损失6332元。3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蒋宏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302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承担185元,被告蒋宏伟负担28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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