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盛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426********24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02民初1501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31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衡水永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2649999.68元及利息77341.92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1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衡水鑫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永涛、张秀娟、孙盛梅、范培峰、安小娥、刘亚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衡水永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55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永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衡水鑫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永涛、张秀娟、孙盛梅、范培峰、安小娥、刘亚杰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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