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7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02民初705号 |
案号 |
(2017)皖0802执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毕志银、孙巧英、张吉娜、陈五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第三人张忠华向原告闫鹏借款的本金83500元及利息7515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7年4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闫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9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该款一并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8-30 |
发布时间 |
2018-0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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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五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597077018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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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砂桥村民主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