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5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11民初617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1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9999.9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9137.87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26962.2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26652.38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27247.45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支付);二、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方来发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方来发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被告安庆市十里环卫保洁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永安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亚宇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华宜环卫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张吉娜、汪金根、张忠华、陈玲、方来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5-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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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吉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00793564833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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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