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阳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3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765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甫霞、白晋阳、白阳芳在继承白廷社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吴兴太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甫霞、白晋阳、白阳芳在继承白廷社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吴兴太借款8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8元,减半收取3174元,由被告李甫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