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钢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304********1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22民初4394号
案号
(2020)宁0122执1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锦旗锡尼优优乐购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皓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563.94元;二、被告杭锦旗锡尼优优乐购生活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皓宇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770.2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3563.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西安皓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34元,由被告杭锦旗锡尼优优乐购生活超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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