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2********48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庐民二初字第718号 |
案号 |
(2017)赣0402执5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同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86965.21元及罚息17993.88元(算至2015年11月21日止,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3.5%标准,从2015年11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共计人民币404959.09元;二、被告江西友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周军、周琪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804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7-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