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6********14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323民初1655号
案号
(2020)宁0323执14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文明、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178.82元,本息共计81178.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案《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本金清偿;二、被告苏文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苏文理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苏文明、李红梅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83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5元,由被告苏文明、李红梅、苏文理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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