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254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恢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俊杰、安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01502.25元,本息合计1501502.2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2日);二、被告杜俊杰、安静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3.9437495‰计算;三、被告夏自瑞、白月琴、黄占荣、高桂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被告杜俊杰、安静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杜俊杰、安静位于平罗县星和家园26-2-402室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平字第2009025568号),位于平罗县星和家园26-3-102室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平字第2010-28992号)两套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14元,由被告杜俊杰、安静、夏自瑞、白月琴、黄占荣、高桂莲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俊杰、安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