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1********4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6444号
案号
(2020)苏0206执17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学青58580元;(李学青江苏银行无锡任钱路支行6228760105002297099)二、刘国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学青79229.47元;三、驳回李学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660元、鉴定费1860元,合计2520元,由李学青负担105元,由刘国东负担1389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负担1026元。该款李学青已预交,刘国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李学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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