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景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321********00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112号
案号
(2020)晋0724执3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昔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王永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4年8月6日止。) 二、被告人李建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30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赵景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广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邓志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杜旭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李海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李海龙处扣押的人民币一千元折抵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对随案移送的银灰色电子秤一部、大小不一使用过的塑料封口袋十个、大小不一未使用过的塑料封口袋六十一个、银灰色金属制小铲状制品一个、银灰色金属制小勺子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九、对被告人赵景波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被告人张广鹏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被告人邓志林在犯罪过程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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