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俊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4********5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3民初530号
案号
(2020)粤0513执6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郭耿亮欠款3653050元及利息(计至2016年6月1日438366元及从2016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全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耿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30元,减半收取计19765元,由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负担。原告郭耿亮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予以退回。被告汕头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连俊杰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765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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