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3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2837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新明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747147.98元、逾期罚息(至2019年3月20日止为3260.46元,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47147.9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上浮50%计算)、律师代理费损失95316元;二、被告无锡市宝鑫隆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张晓春、陆峰、过若新、曹小娟、过渊、沈贞对被告无锡市新明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市新明特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新明特机械有限公司、无锡市宝鑫隆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张晓春、陆峰、过若新、曹小娟、过渊、沈贞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