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202********3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民终1024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陈伟伟的事故损失182927.93元,由被告谭威赔偿60000元,被告彭锋、被告咸宁浩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彭锋赔偿122927.93元,扣减已赔付的3500元,还应赔偿119427.93元,由被告孙国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被告彭锋、咸宁浩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谭威、孙国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