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202********37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民终1024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陈伟伟的事故损失182927.93元,由被告谭威赔偿60000元,被告彭锋、被告咸宁浩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彭锋赔偿122927.93元,扣减已赔付的3500元,还应赔偿119427.93元,由被告孙国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79元,由被告彭锋、咸宁浩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谭威、孙国旺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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