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朝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11********5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民终1052号
案号
(2021)鄂1202执恢4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卢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汉春借款本金634425.8元和利息91378.5元(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4月15日止),后期借款利息从2018年4月16日起,分别以本金204425.8元、28万元、15万元为基数,相对应地按月利率1.5%、年利率20%、年利率2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042元,由卢朝晖负担13350元,由朱汉春负担1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卢朝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10-30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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