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朝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5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民终1052号 |
案号 |
(2021)鄂1202执恢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卢朝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朱汉春借款本金634425.8元和利息91378.5元(利息计算截至2018年4月15日止),后期借款利息从2018年4月16日起,分别以本金204425.8元、28万元、15万元为基数,相对应地按月利率1.5%、年利率20%、年利率2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042元,由卢朝晖负担13350元,由朱汉春负担1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卢朝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30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