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8民终3819号 |
案号 |
(2017)冀0823执12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3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张金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张占元借款600000.00元人民币,并偿还借款利息,利率按月息2%计算。其中250000.00元从2012年11月13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150000.00元从2012年11月14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200000.00元从2012年11月14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上诉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被告张金兴给付不能时承担补充给付责任;四、驳回被上诉人张占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3.00元,合计29026.00元,均由原审被告张金兴负担。原审被告张金兴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承德康泰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7-28 |
发布时间 |
2017-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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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立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3595413823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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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卧龙镇华北物流中心医药物流区9号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