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莱芜市鲁风顺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921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4360号
案号
(2020)苏0303执25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甲、丙双方同意将上述设备交由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受并承担丙方就以上设备所欠甲方的租金、分期款。1、款项支付(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总额为640000.00元(该款项包括待收租金、待收分期款)。(2)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款项延期支付,延期时间为2014年8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共18个月,延期后首次付款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前。(3)乙方的付款期限为108个月,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分期款共计5900元,应于每月17日前将该款项汇入甲方账户。(4)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到期租金、分期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签订时银行贷款双倍日利率(见协议备注)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将从乙方每次支付的款项中首先扣除,直至乙方向甲方偿付完毕全部逾期款项及逾期利息为止。2、设备的所有权(1)还款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仅有使用权。(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发生改装、擅自拆除gps系统、买卖、抵押、抵帐、转让等害及车辆所有权的行为时,视乙方为故意诈骗行为。(3)乙方将丙方所欠甲方与本协议所涉车辆相应的租金、分期款等相关款项清偿完毕后,该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再因对丙方的债权对本协议所涉车辆主张权利。……二、违约责任。1、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属乙方根本违约:(1)乙方拖欠应收租金、分期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超过30日;……2、如乙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甲方7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1)要求乙方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分期款;(3)、解除本合同,自行或者申请法院收回设备……三、担保责任。丁方自愿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支付的租金、分期款、罚息、违约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损失。担保期限:自乙方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五、本协议书是对原《工程机械买卖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其他约定仍以原《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为准,乙方及丁方确认已知晓并接受原《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条款,并自愿接受该合同的约束。丙方作为原合同主体之一,仍受原合同约束,承担还款及其他约定义务。本协议与原《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主。……备注:……(3)本协议签订时银行五年以上贷款年基准利率为6.55%。本利率为固定利率,协议签订后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本协议利率相应调整。(4)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项下的各种利率均以年利率表示,其换算为月利率时按一年12个月折算,换算日利率时按一年360天算,月利率换算日利率时按一月30天折算。”上述协议签订后,各被告均未按照协议约定偿付购机款。原告陈述,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付款。案外人山东凯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分别向我院出具情况说明,同意本8案原告徐重公司直接起诉各被告。另查明,被告杨永英与被告张玉祥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徐加花与被告常延国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利贞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温永升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徐重公司与被告张玉祥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及与被告鲁风顺公司、张玉祥、常延国、利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鲁风顺公司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返还款项,原告主张被告鲁风顺公司偿还协议书约定的租金64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玉祥作为协议丙方在协议书中签字,原告依照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张玉祥作为原合同主体之一,承担还款64万元租金的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张玉祥、鲁风顺公司拖欠应收租金、分期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超过30日的,原告徐重公司有权要求立刻付清全部租金、分期款,并要求按协议签订时银行贷款日双倍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利率为年利率为6.55%,双倍日利率为0.036%(6.55%÷360×2)。故,被告张玉祥、鲁风顺公司应支付9原告租金6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7日起以日利率0.03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常延国、利贞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协议书》,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故亦应对被告张玉祥、鲁风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利贞公司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非自然人独资公司,且原告亦未举出证据证实被告温永升与被告利贞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故,原告主张被告温永升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永英与被告张玉祥、被告徐加花与被告常延国虽在签订案涉合同及协议书时系夫妻关系,但案涉合同及协议书均未有被告杨永英、徐加花的签字捺印。原告亦未举出其他证据证实被告张玉祥、常延国的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主张被告杨永英、徐加花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莱芜市鲁风顺工程有限公司、张玉祥、常延国、莱芜市利贞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10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4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7日起以日利率0.03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8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莱芜市鲁风顺工程有限公司、张玉祥、常延国、莱芜市利贞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常延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092196599F
登记机关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莱芜市农高区寨里镇寨里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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