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树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19********7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16民特283号 |
案号 |
(2022)鲁0116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116民特283号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崔建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磊,系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张树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7134。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树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济南市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张树顺欠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9.972%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人张树顺自2020年10月份起至2022年10月份止,于每月的28日前偿还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1500元,于2022年11月29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8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9.972%上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全额二、如申请人张树顺任何一期逾期履行,申请人山东莱申请执行。三、财产保全费406元由申请人张树顺负担,于2020年9月18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树顺于2020年9月15日经济南市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许娟娟二0二0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