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英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4********25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116民初3535号 |
案号 |
(2022)鲁0116执5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芜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方彬、翟慎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省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47.9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20年1月25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马英姿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马方彬、翟慎菊、马英姿共同负担1088元,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