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3********2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52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2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恒、马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徐恒、马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至2015年11月20日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167358.42元,2015年11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30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紫荆商务广场-153、-154、-155、-156、-157室(合产字第108110167983、合产字第8110167976、合产字第8110167973、合产字第8110167975、合产字第8110167980)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恒、马冬平追偿;五、被告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张莉对被告徐恒、马冬平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张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恒、马冬平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恒、马冬平、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合肥红极一市婚庆有限公司、张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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