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6318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60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项39907.71元及违约金3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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