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鹏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3001********0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05号 |
案号 |
(2016)冀110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魏连双借款本金3316716.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日开始,以3316716.67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戴鹏英、王卷杰、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尹学博在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冯书春在其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1188号丽景名都4幢4单元5层402室的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6-01-08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