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荣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03民初1832号 |
案号 |
(2018)皖0803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款4677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执行)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二、被告安徽松佳丝业有限公司、安徽长荣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蕾、郑必武、石荣林、孙巧凤对上述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徽松佳丝业有限公司、安徽长荣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蕾、郑必武、石荣林、孙巧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被告安庆嘉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松佳丝业有限公司、安徽长荣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郑蕾、郑必武、石荣林、孙巧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时间 |
2018-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