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苏堤牌楼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22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0)苏0322执恢7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1422.2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2月21日之前的利息为644580.84元,之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二、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抵押物(详见沛农商行2015081201号抵押物品清单)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苏堤牌楼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永久、李军、吕怡瑶、徐晴、雷泰来、朱雷、牛善平、祝清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苏堤牌楼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永久、李军、吕怡瑶、徐晴、雷泰来、朱雷、牛善平、祝清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7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52元,由被告徐州精艺成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市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苏堤牌楼副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徐州吉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永久、李军、吕怡瑶、徐晴、雷泰来、朱雷、牛善平、祝清玲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红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694450216Y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苏堤北路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