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利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2********3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03号 |
案号 |
(2014)佛顺法良执字第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安美医药有限公司、吴永钦、谈俊生、黄云龙、林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是从2012年12月28日起按代偿款项金额以每日0.1%计算至清还完毕时止);二、被告广东安美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广东安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王美华、何方真、黄萍卿、吴伟生、张莉、吴利辉对被告广东安美医药有限公司、吴永钦、谈俊生、黄云龙、林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郑海景对被告林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安澍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名下八间物业(①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610房及610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86115号;②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710房及710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86117号;③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810房及810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86118号;④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907房及907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86114号;⑤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910房及910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86116号;⑥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510房及510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97763号;⑦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908房及908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97766号;⑧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安乐城东三路怡乐花园C座909房及909号单车房的物业,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0200297765号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业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六、本案受理费36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41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盈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618元,被告广东安美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安澍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安的药业有限公司、吴永钦、王美华、谈俊生、何方真、黄云龙、黄萍卿、吴伟生、张莉、吴利辉、林烽、郑海景共同负担347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4-01-08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