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7********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3民初3806号 |
案号 |
(2020)苏0303执2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磊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xgrz-01-201210-0239)。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葛磊赔偿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损失215784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每期逾期租金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至被告2013年12月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的双倍分段计算)。三、被告刘兵兵对被告葛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四、涉案徐工牌qy20g-ⅱ汽车起重机一台(车辆型号为xzj5260jqz20g,车辆识别代号lxgbpa26xca002416,发动机号d9121002497)为原告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葛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汽车起重机的过户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5元、评估费550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19265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