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3********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17号 |
案号 |
(2016)豫0503执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5年1月29日为160476.48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履行届满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对被告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105669号的房产和安国用(33)第2235-1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谢国平、赵树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马常英、姜延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履行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22 |
发布时间 |
2016-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