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井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801********2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91民初1556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恢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井海龙、李园园于2018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0万元;二、被告井海龙、李园园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于每月30日前向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万元,共计30期1200万元;三、在上述所有款项付清前,涉案三台“徐工牌”泵车设备(1、出厂编号20130288、底盘号jaly9f5y7d7004536、发动机号6wf1d452024;2、出厂编号20121062、底盘号jaly9f5y4d7003389、发动机号6wf1d451645;3、出厂编号20120838、底盘号jaly9f5y1c7009584、发动机号6wf1d451146)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四、如被告井海龙、李园园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上述三台泵车设备的所有权转移至被告井海龙、李园园名下,原、被告之间因本次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五、如被告井海龙、李园园连续三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公司可就未履行部分向人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将上述三台泵车设备收回,同时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上述未履行款项的10%);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93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井海龙、李园园负担(应与上述最后一笔款项一并给付)。-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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