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18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03民初1772号
案号
(2020)苏0803执1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739.64元、利息2793.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09.4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6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9261007;单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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