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24********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05民初1552号
案号
(2020)桂0405执10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巍签订的《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二、被告魏巍应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630.6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3日,利息为人民币6303.62元、罚息为人民币2141.64元、复利为人民币890.33元,此后不再计算利息;此后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后的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魏巍应向原告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42.28元。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魏巍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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