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卢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82********2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3刑初411号 |
案号 |
(2020)苏0803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卢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起4月20日起2020年7至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卢刚、郑崚共同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郁兴磊电动自行车1辆、陶应玲电动自行车1辆、李芹电动自行车1辆、徐圣戈经济损失人民币394元、蔡金建经济损失人民币1886元、邱凯杰经济损失人民币1153元。四、责令被告人卢刚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6茆建平电动自行车1辆、雷正珠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元、邓燕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梁怀友经济损失人民币551元、沈学富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